为了建立适应新时代新形势下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我委研究制定了《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六届一百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和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管理办法》于2019年7月5日印发实施。
一、制定背景
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科技创新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和新的要求。去年以来,国家又密集出台了《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最新举措,要求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对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管理和评价提出了改革方向。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要求以走在最前列标准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做大做强创新主体,强化创新人才支撑,优化创新环境,努力构建高水平科技创新体系。
科技计划是政府引导和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方式,《管理办法》是顺利实施科技计划的制度保障。当前,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新要求有差距。未建立针对科技计划项目类别和特点的评审规则和专家评审规范,评审信息公开程度还不够,科研诚信管理体系还未建立,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还未推行等;二是“放管服”改革需进一步深入。科技计划项目申请材料、审批方式及过程管理还不够简化,审批流程还需进一步优化,未建立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开展科技计划全过程管理机制等;三是与科研活动发展现状不相适应。未针对项目类别特点建立多样化的项目形成机制,未对科技服务机构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相关责任进行规定等。
面对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面对科技体制改革新举措新问题,有必要研究出台《管理办法》。
为做好《管理办法》制定工作,我委组织召开多场专题会议,广泛征求了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含新区)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同时,在我委门户网和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开门立规、民主立规。在充分吸纳有关意见后,按程序报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二、制定原则
遵循科研发展规律,突出问题、需求、目标导向,注重规范管理与科学高效相结合,做好“三个衔接”。
——与科技体制改革方向相衔接。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尊重科研规律,发挥好政府“有形之手”和市场“无形之手”的协同作用,按照能放尽放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与国家政策文件相衔接。将国家关于提升科研绩效、加强科研诚信、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等政策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到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减轻创新主体负担,充分释放创新活力。
——与深圳创新发展新要求相衔接。为适应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的建设要求,通过深化科技计划改革,进一步规范管理科技计划项目,科学高效配置科技资源,强力支撑科技产业发展。
三、总体框架
在原有框架基础上进行修订,共六章34条,第一章“总则”,共7条,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职责分工、计划设置及资助方式。第二章“项目确定”,共10条,主要包括确定程序、指南编制、申请条件、申请材料、专家评审、考察核查、信息反馈、项目公示、合同签订。第三章“项目实施”,共5条,包括项目监督检查、承担单位职责、项目变更、项目报告、项目终止撤销。第四章“项目验收”,共3条,包括组织验收、验收制度、勤勉条款等。第五章“监督管理”,共7条,包括事中事后监管、绩效分类评价、科研诚信管理、责任追究等。第六章“附则”,共2条,包括知识产权、有效期。
四、主要特点
主要体现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强化“放管服”改革。逐渐推行科技计划项目专业化管理,可以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开展科技计划全过程管理;在项目实施期内,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绩效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第四、二十条)
二是完善和规范专家评审。为保证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公开公平公正,规定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公正、科学、明确的项目评审工作规则和专家评审规范;完善科技评审专家库,建立科技评审专家入库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完善评审专家诚信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三条)
三是推进评审信息公开。本着“信息公开让管理更透明、流程更规范”目标,规定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进建立市科技计划项目信息反馈制度,将评审意见和审批结果反馈给申请人。(第十五条)
四是实行绩效分类评价。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市计划项目绩效分类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七条)
五是实施容错机制。为进一步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环境,对有证据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已按合同书(任务书)或者其他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勤勉尽责,但确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团队成员可以免除相应责任。(第二十五条)
六是建立科研诚信体系。为进一步加强科技信用管理和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提高政府科技资源配置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科研和学术腐败,规定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强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成员、评审专家责任,加强立项评审、项目管理、验收评价等科技计划全过程以及实施过程中相关的机构及个人的科研诚信管理,将违背科研诚信行为要求的各类主体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原文链接: http://stic.sz.gov.cn/xxgk/zcfg/zcjd/201907/t20190719_18066810.htm